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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微體: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085,283,30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31~104/10/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20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民國104年08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70元至200元之間(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

下限,將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1,4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以員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

直接(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

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股數額,享有認購權利;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

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茲敘述如下:

一、由總經理擬訂並呈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宜,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之情形,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1,4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2%,且買回股份所需總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46%,亦未逾本公司保留盈餘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茲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OB嚴選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

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並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台微體-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052514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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